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是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以"支来自持慈善事业,促进社360百科会和谐"为宗旨。

  • 公司名称 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 成立时间 从2010年起,
  • 公司口号 老有所养、幼有所托、残有所靠
  • 每年 出资60万元

业务范围

  涵盖助学、助医、安老、抚幼及社会慈善公益活来自动,为致力营造"老有所养、幼有所托、残有所靠、困360百科有所帮、贫有所扶"的和谐社会,为海西的建设发展积极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工作成果

  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成立以来,为福州儿童福利院、南昌儿童福利院、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患先天性心脏病以及唇颚裂弃婴的救治捐献了一笔又一笔的善款,救治了一大批患儿,深为社会各界所称道。从2010年起,基金会启动了"助学·圆梦"工程,每年出资60万元资助30名考上大学却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学子,过曾食每年每生资助5000元学费,知道其大学毕业。为了这个助学突谈绍工程,基金会还将每年的今知区度土非阶促8月22日定为喜盈门慈善助学日,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享受教育的权利,为提高社会人口素质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基金会项目

  来自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资助30名贫困大学生

  2010年8月,由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省红十字会等联合举办的"圆梦.助学"启动仪式在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举行。来自福州五区八县30名队守优秀贫困大学生得到了每人5360百科000元的助学金。

  据悉,"福建喜盈门慈善城于脚九功际粮念工良持基金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具探意坐础望想有独立法人性质的非公募基金会胶械脸停,2014年第一批将出资60万元资助30名贫困大学生四年的学费。今后,喜盈门慈善基金会还将逐年扩大资助范围和加大资助力度,让更多的贫困学生及社会弱势群体等得到帮助。

组织章程

  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中华民族共襄公益,服务社会的优良美德,立足于尊重捐赠人意愿,进行助学、助医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中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福州喜盈门实业有限公司捐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定例村印己贵不肥该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福州市连江北路293号2层。

  第二章业务范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教育造查能纸肉事业,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家乡或其他地区建设学门底贵严有兰应队兰件完校或教学大楼;

  (二)关注医疗事业,资助家乡或其他地区建设医院门诊大楼;

  地令(三)建办敬老院等其它公益慈善事业以及与政府部门、国内外慈善机构、媒体等合作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八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副理事长兼任),经理致材告统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理事感坏手零华财告杨械超长,秘书长人选应由主要捐赠人提名。

  本基金会理事长具们兵前模度药列源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事先展愿黑今府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略阶面补二)富有爱心,能积极参与基金会的各类慈善活动;

  (三)乐于为公益事业出力,直接为本会捐款或积极为本会募集基金;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历降鱼还美植协调能力。

  号以钱说准不标来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下列的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4. 共同负责并管理基金会的日常运作;

  5. 共同对基金会各项资助活动负责;

  6. 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全体会员及捐赠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基金会章程;

  2.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履行理事职责;

  3.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建言献策,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 支持本会举办各项福利事业;

  6. 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长;

  (三)经主要捐助人提名,选举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四)、(五)款的实行,应事先征得主要捐赠人的认可。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

  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成员的捐赠;

  (二)银行利息;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募得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助学、助医、安老、济困;

  (二)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行政办公费用以及宣传费用;

  (三)其他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邀请其他企业代表或加入新的会员,对基金会进行捐助;

  (二)参与一定的投资,积累慈善资金;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本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慈善公益目的,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标签:

  • 关注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