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来自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360百科口直通放行和陈王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解输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宗细极精举脱甲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360百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抗防营面施和监督管理。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场远念细预课尼维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坚持"谁检验检疫,准承担责任"的原则。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依据《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82号)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7月推出了"直通放行"这响别难业散抗打比家项通关优惠政策,把过去口岸、内地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将内地局和口岸局两次报检变为一次报检,两次出单变为--次出单,两次查验变为一次查验,从而实现"一适位村改鱼等洋功浓良次报检、一次查验、一次出单"的目标,通晶够断可过两地相互配合,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快速通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以后,企业至少可以得到两个实惠:一是减少了相应的压港、掏柜等费用的支出治基北问,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口岸通关成本,二是货物滞港时间相应减少,通需附问印派田点关效率得以大幅提高,出境货物装运船期以及进境欢调能味急棉货物到货时间瘦得更加可控,每批货物通关时间也可加快l到2天。
来自 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l.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态里周乎士刑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360百科50万美元以上;
4误得乙零备赶错除富.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队劳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回设接讨创候带系回流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代谈北该临止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货物应符合的条蛋所始善件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和《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顺音架继和 (一)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l.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苏践由龙才京距保;
3.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吧饭条供胶)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技陆续民的范围。
(二)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虽星应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消混达和客灯去无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去喜大根善依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规定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申请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统一公布。
对在口岸报关的进口货物,报检人选择直通放行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货物通关后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同时遥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以及报检及放行等信息发阻班犯雨福胶井送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难绿依主劳作毫达备注栏应加注"直通放行货物"字始兰由销石超千围严雨样并注明集装箱号。
对在目的地报关的进口货物,报检人选择直通放行的,直接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单)。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的同时,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通关单电子数据、报检及放行等信息发送至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应加注"直通放行货物"字样并注明集装箱号。
对于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口岸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对需要实施检疫且无原封识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要逐步实现全球定位系统对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集装箱加施封识的,应将加施封识的信息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发送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报检人应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验检疫。对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启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箱、卸货。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作退货处理。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检验检疫后,应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检验检疫信息反馈至入境口岸检验捡疫机构。
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的检验检疫费由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取。
表3 -1进口直通放行两种方式的比较
报关地 | 报检地 | 领取证单种类 | 检验地 |
入境口岸 | 入境口岸 | 通关单(四联单) | 目的地 |
目的地 | 目的地 | 通关单(三联单) | 目的地 |
企业选择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经国家质检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逐步实现全球定位系统对直通放行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经本口岸出境的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的信息,在不需要企业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
查验以核查集装箱封识为主,封识完好即视为符合要求;对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反馈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出口直通放行后的退运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LI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并出具新的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打印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表3-2出口直通放行与原放行方式的异同
放行方式 | 报检地 | 领取证单种类 | 是否需要换证报检 |
出口直通放行 | 产地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不需要 |
原放行方式 | 产地 |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