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会是热爱华人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世界华人、济线兰慢企业及其它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球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我们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华裔、华商大联合;组织联合会会员单位开展互动学习、信息交流、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项目合作;携手共进,与国际接轨,推动全球公益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会是热爱华人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世界华人、企业及其它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球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我们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华裔、华商大联合;组织联合会会员单位开展互动学习、信息交流、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项目合作;携手共进,与国际接轨,推动全球公益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会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宗旨,积极倡导以商养会、以商养公益的创新公益理念,努力打造全球公益服务平台,广泛动用全球各方力量、整合全球资源,在有力服务会员的同时,意图在扶贫济困、安老助残、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传播中华民族的仁爱精神。
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板伟神汉专秋衡会不断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地选刑信慢干家气周根华人的沟通、合作。积极促进海内外华人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做出贡化众令架会扬考称评规测献。同时也不断倡导华人服务全球的公益理念。在全球公益事业欣欣向荣的新世纪里,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会必将成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之一,成为联系全球华人及各国友人、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条重要纽带。
(2014年1月22日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会,英文名称非胶脱留久武并是:Global Chi来自nese Public Welfare Or德犯后验好师军真木夜ganization,缩写是:GCPWO。
第补屋决承杂二条 本会由热爱华人事业、热心社会公360百科益事业的世界华人、法人及其他社王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球性非营利社洲扬吧哪倒觉合批西会团体。本会依法在澳门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 爱国爱中华,促进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华裔、华商大联合;
(二) 会员团结互助,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民主、富强;
(三) 加强与各组织的联系,参与救灾、救助、扶贫等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在世界各地成员机构的一切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均应遵守当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区源一江右款规及本会章程之制约,并受其管辖和保护贵很体绍落假负批依。
第五条 会址设善于澳门连胜马路15文组界深销负验9号,年运大厦1楼叶科抗E座。本会总部设在澳门,可根据需要变更会址并可在各国及各地设立分会、代理机构、研究院、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等或其他形式的实体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仁爱全球,善行天下"的精神。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传播公益理念,积极倡导全民公益思想。
(二) 积极推广、传播"以商养市预席女阻工顾会、以商养公益"的创新公益理念之级染织月鱼。促进公益事业与相关商业的发展,加强和保持商业对公益事攻除套演计句业的促进作用,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会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间的联合感副团务蛋静防背与合作,提高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三)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并积极抵制不正当公益慈善活动。
(四) 发展组织各行业的给息意英公益活动;开展有益于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有关活动。
(五) 团结联合会各成员,向各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公益政策及法规。
(六) 积极倡导推行公益行业的国际标准、各国家标准和各行业标准。
(七) 开展公益事业发展状况以及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报告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八) 组织开展联合会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联合会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引导单位会员曾强社会责任感,营造各行业积极投身公益的良好风尚。
(九) 针对单位会员开展相关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单位会员企业管理及服务能力。
(十) 承担单位会员或各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入会条件为:
(一) 遵守各国法律、法规。
(二) 热心公益事业。
(三) 拥护《全球华人公益事业联合会章程》。
(四) 自愿加入本联合会,接受联合会管理。
(五) 凡在本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专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准备从事或正在从事本行业的人员可申请本联合会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本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成为会员两年后享有被选举权。
(二) 有享有本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福利。
(三) 有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 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 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最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联合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和权利的终止:
(一) 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 会员如有损害本联合会声誉及权利者,经监事会调查研究属实,视乎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戒或开除会籍等处分。
(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以下领导机构进行工作: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二) 理事会;
(三) 常务理事会;
(四) 监事会。
第一段 所有领导机构成员任期为五年。
第二段 任何候选人不能同时被挑选担任领导机构内两项以上(不包含两项)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讨论、制定及投票通过本会组织章程、章程的修订。
2) 选举及解散本联合会的领导机构。
3) 审议领导机构的行为,通过或否决理事会的报告、结算表和、账目。
4)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主席;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主席、荣誉理事称号。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计划、领导及执行本会的会务及各项活动。
5) 按会务发展及需求,设立各专门小组、部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 理事会于必要时间聘请顾问及向外籍人事征询有关会务的意见,顾问制负责咨询责任,不涉及具体会务。
8) 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9)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会务报告、账目和监事会的意见书。
10) 提出联合会组织机构领导人选方案。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常规性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若理事长认为有需要或被要求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四)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二)中1)、2)、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五)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若理事长认为有需要或被要求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
(一) 监事会的职权:
1) 监察理事会行政活动及预算案执行。
2) 审阅每年财政报告及账目,并提出意见。
3) 查核财政运作是否符合规则及章程规定。
(二) 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监事会长及两名委员,均在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中选出。
(三) 监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规会议,特别会议则有监事会长或两位委员要求召开。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和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违反纪律
第二十条违反本联合会章程及联合会内部规章,则违反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会员,违反纪律将受下列处分: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批评。
(三) 暂停会员权利最高一年,在此期间不需交纳会费。
(四) 开除会籍。
第二十二条 执行纪律职权
(一) 第二十一条(一)至(三)项有理事会执行。
(二) 第二十一条(四)则由理事会出具充分理由,以书面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并交由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各部门资助。
(四) 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各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澳门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必须执行其所在地政府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澳门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澳门政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澳门政府监督下,按照澳门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条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澳门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
1、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传播公益理念,积极倡导全民公益思来自想;
2、及时向各有关方面反映联合会会员的意见及建议,保护联合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倡导推行公益行业的国际标准、各国家标准和各行业标准;
4、向酒烈右生固会员推广联合会以商养会的创新公益理念,同时帮助促进会员企业的科技创新、产360百科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国际交缩河组灯流;
5、组织会员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交流,接受各部门和国际社会相室更粉具较落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授予;
6、组织联合会相关会展活动,扩大国内、国际间的公益交流和合作,同时为会员引进国岁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7、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传播交流国内外公益及各行业信息和研究成果,为联合会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咨询和宣传出版等服务;
8、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并积极抵制不正当公益慈掉务模拿善活动,加强国内外横向联系;
9、组织促进公益事业与相关商业的发展,加强和保持商业对公益事业的促进作用,发挥联合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间、会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开展有益于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有关活动;
11、承担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本联合会所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