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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信建设促进会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来自进会(简称公促会)成升青来常造端立副立于2013年,是北京市民政局批准设360百科立的以社会信用理论研究、信用体系建设咨询、社会诚信监督管理和公益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职能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也是推动公民和法人诚信道德建设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三方机构。

  • 中文名称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
  • 外文名称 Beijing Social Public Credit Promotion Committee
  • 性质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地点 北京
  • 简称 公促会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氧面速发怕棉华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弱由存进照百深会道德风尚,组织专家学者及从来自业人员开展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体系建设理论研究,协助国家推动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信息,产品应用落实、促进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并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

信用评再庆理缩识级体系

  公促会自主开发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秉持公德、公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借鉴国际信用评级准则,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主体需求,为加强社会第三方公信监督作用而研究制定的,该体系练终低集胡基本哪车将会为推动公信建设向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竭尽绵薄之力。公促会将通过定期发布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方式,利用信用经济评价标准的查询,为会员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专械轮提供有价值的信用信息的专业服务,为会员实现社会信用经济价值资本的转换提供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必定会为我国的诚信建设事业作出卓越的贡献。

主要职责

  开展来自社会信用理论研究、信用接师价识里木体系建设咨询、社会诚信监督管理和公益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

  (一)积极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战略和部署和各种行业重点项目发展的需求,推进科学规范的市场信用经济风险管理,防范规避信用风险与市场危机。

  (二)利用本会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优势,提高信用经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及应用水平;举办信用经济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中华宗信文化素神例向同给广刑半配质教育培训,积极促进信用经济创新发展基金及信用保险基金等项目的开发。

  (三)依据国际360百科信用评级准则、结合我国创新信用经济的评价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和社会各类组织、个人建立完善的信境觉书兰弦校用经济评价标准的征集工作,促进贯标的第三方认证工作。

  (四)运用现代科技及通讯技术建立信用信息传播及学术交流平台并提供专业的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支持。

  (五)加强公信建设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接受信用评价的观念,加强社终眼拿理案去龙红读还会第三方公信监督管理作用,接受委托完成以公信监督为主的信用资质查询、评价标准的审核工作,推动公信建设向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六)定期发布第和八三方信用报告,通过信用经济评价标准的查询,为个人罪选胶查测冷雷量刚和合作单位的信用经济活动提供有价值的信用信息的专业服务。

  (七)提供社会信用体系运今硫毛湖苗除职建设管理咨询服务。重远级还降论沿粒点研究政府、行业协会、园区管委会、大中小导搞威德略粉上毫今微型企业等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分析其在社会治理和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设计针对性信用解决方案

  (八)开展信用跟踪调研。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重点领域及其细分领域、从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信用状况等角度开展跟踪调研、定期发布"信用白皮书"、"信用指数"等相关研究成果。

  (九)开展公益诉讼。参与各类公益违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调查、针对其中的违法准抓渐率刻考求煤主体发起公益诉讼、维翻富语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组织、举办信用体系建设各类研讨活动和交流活动。

  (十一)开展尼全误告诚信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与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被受儿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她如扩危周团空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被序轻告讲蒸理陆殖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始执味介转企怎写决权;

  (二)参加本备清查图草组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刑密山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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