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实现观光立国之目标,对于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极为重大,本法在制定实现观光立来自国的相关政策,确定经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责任引队证短和义务的同时,通过制定确立观光立国相关基本政策事项,全面和有计划地推进观光立国政策实施,以推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生活安定和提高,增进国际间的相互理解。
- 中文名称 推进观光立国基本法
- 通过时间 2006年12月13日
- 实施时间 2007年1月1日
- 词义 法律
法律概要
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推进观光立国基本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 该法律对1963年制定的旧《观光基本法》进行了全面垂态细章额修改,并更名为《推进观光立国基本法》,由此将观光明确定位为21世纪日本重要政策之支柱。
- 该法律作为与实现观光立国相关的措施之基本理来自念,认识到尊重地区发挥创意所进行的积极活动,并通过持续发展令当地居民自豪且难以忘怀的、充满活力的地方社会,促进国内外的观光旅行是实现长期富民目标所不可或缺的重要事项,在此基础上,该法律规定了360百科应采取的措施。
- 政府为了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与推进观光立国相关的措施,还制定了《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
- 作为基本措施,日本已决定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建设国际竞争力强且富有魅力的旅游胜地、培养有助于强化旅游产业国际竞争力及振兴旅游的人才、振查接酒绍父副使兴国际观光、完善有助于促进观光旅行的环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鉴于实现观光立国之目标,对于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极为重常班季起检映裂村现广大,本法在制定实现观光立国的相取含帮飞给带关政策,确定经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责任和义务的同时,通过制定确立观光立国相关基本政策事项,全面和有唱计划地推进观光立国政策钱农大督实施,以推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生活安定和提高,增进国际间的相互理解。
(基本政策理念)
第二条
- 1、 实现观光立国的各项政策措施,必须在以下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寻求实现:尊重各地区性发挥创意和智慧的主体性举措,通过实现地方居民拥有自豪感和对家乡的挚爱,使充满活力的区域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国内外游客的来访,这对将来角六实现更富有的国民生活特别重要。2、鉴于旅游对实现健康富裕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观光立国的相关对策,都必须立足于促进国民的观光旅行来谋划。3、鉴于旅游对增进国际间的相互理解,并以此实现国际和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观光立国的相关对策必须站在国际化的视点来谋划。4、鉴于旅游产业由多种事业领域各有特色的产业活动构成,为各领域提供多种就业就会,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谋划实现观光立国的有关对策时,必须照顾到确保国家、地方资体金构践也因慢则最公共团、居民、企业间的相互协作。(国家的责任义务)第三条 基于前项对策的基本理念(在下一条第一项中称之为"基本理念"),国家负有综合策划制定实现观光立国对策措施并付诸实施之责任义务。(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义务)第四条
- 1、基于基本理念,地方公共团体在实现观光立国中与国家适当分担责任,作为自主的主体,有制定发挥本公共团体区域特色的相关对策并付诸实比巴站存续思形同见施之责任义务。2、地方公共团体在实施前项措施时,为达到最佳效果,要致力于地方公些个车掉轻皮城居与共团体间跨区域的携手女复该度刻合作。(居民的作用)第五条 居民要加深对观光立国意义的理解,努力为形成富有魅力的旅游地积极发挥作用。(旅游企业的努力)第六条 经营与旅游相关的业务(在第十六条称之为"旅游业务")的单位(以下称之为"旅游企业"),进行业务活动的胡负意践自还延酸清刘时候,在顾及居民的福祉的同时,为实现观光立国要谈跳田语神求的做肥努力开展主体性举措。(法制方面的措施等)第七条 为使实现观光立施罪府衡好会断助妈国的相关对策措施得以实施,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法制方面、财政方面及金融和其它方面的对策措施。(年度报告等)第八条
- 1、政府每年必须向国会提交旅游状况、政府为实现观光立国而采取的对日容语充送策措施的有关报告。2、蒸草宗预制单穿政府每年听取交通道季及价政策审议会的意见,认真考虑前项报告中相关的旅游状况,把明确的对策措施形成文书并提交国会。(关于向交通政策审议会的咨询等)第九条
- 1、交通政策审议会接受国土交通大臣及相关各大臣的咨询,对实现观光立国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2、交通政策审议会对于前项规定的事项,可以向企标州植国土交通大臣及相关各大臣陈述意见。3、交通政策审议会认为为履行前两项规定的事务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机关的首长提出提供资料、表明意见、要求说明及其它必要协助之要求。
- 第二章 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
- (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的制定等)第十条
- 1、政府为综合并有计划地推进实施实现观光立国的相关政策措施,必须制定有关实现观光立国的基本计划(以下称为"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2、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确定以下相关事项。一 、关于实现观光立国有关政策的基本方针二 实现观光立国的有关目标三 为实现观光立国,政府应该有计划实施的综合政策措施。四 除上面三项之外,为综合有计划地推进实现观光立国政策措施而实施的必要事项3、国土交通大臣在听取交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方案,请内阁审查决定。4、国土交通大臣根据前项规定,在内阁审查决定后,在无拖延地向国会报告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的同时,须将计划公布于众。5、前两项之规定,亦适用于变更修改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之时。(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与其它国家计划之关系)第十一条 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在有关实现观光立国方面,要以推进观光立国基本计划为基本。
- 第三章 基本对策措施
- 第一节 关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魅力旅游地
- (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高魅力旅游地)第十二条 为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高魅力旅游地,国家努力完善与地方公共团体和旅游企业及其它相关者进行协作,发挥旅游地的特色,确保提供优质服务,完善住宿设施、饮食设施、导游咨询设施及其它旅行相关设施(以下称为"旅行关联设施")及公共设施所需之政策措施。(通过有效利用旅游资源,发挥地区特色,形成有魅力的旅游地)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通过有效利用旅游资源,发挥地域特色,形成有魅力的旅游地,制定保护、培育、开发历史遗迹、旅游名胜、天然纪念物等文化财产、历史风土、优秀自然风景区、优美景观、温泉及其它文化、产业等相关的旅游资源的政策措施。(综合完善为促进旅游者来访所必要的交通设施)第十四条 国家为综合完善促进旅游者前来有国际竞争力的高魅力旅游地旅游访问所必要的交通设施,制定为完善国际交通机关及相关设施、有国际竞争力的高魅力旅游地及作为这些旅游地之间相互联络路径的机场、港湾、铁道、公路、停车场、客轮及其它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必要政策措施。
- 第二节 强化观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为振兴旅游培育人才(强化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十五条 国家为强化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推进旅游业者间的相互有机的联合协作,确保为旅游者需求高度细化及旅游形态多样化提供相适应服务等。(为旅游振兴培养人才)第十六条 国家为培养振兴旅游所需人才,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充实强化旅游地及旅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高等教育、提高旅游从业者的知识水平和相关能力,促进地区固有文化、普及历史相关知识等。
- 第三节 振兴国际旅游(促进外国游客的来访)第十七条 国家为促进外国游客的来访,制定必要之政策措施,有效利用我国的传统、文化等,在海外有重点、高效率地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及时提供国内交通、住宿及其它旅游活动所需费用相关信息,促进国际会议及其它国际规模的大型活动的宣传招徕,改善外国游客出入境管理措施,提高翻译导游服务质量及健全接待外国游客体制等。(促进国际间的相互交流)第十八条 国家为促进旅游领域的国际交流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推进与外国政府间的合作,促进我国与外国地方间的交流,促进青少年间的国际交流。
- 第四节 为促进观光旅行建设完善环境(观光旅行的容易化和顺畅化)第十九条 国家为使观光旅行容易化和顺畅化,制定必要之对策措施,改进休假相关制度,促进获取休假时间,缓和特定季节观光旅行需求的过度集中,防止旅游业者不当盈利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增进国民对旅游意义的理解。(提高对旅游者的接待水平)第二十条 国家为提高对旅游者的接待水平,制定必要之对策措施,为旅游接待人员提供受教育机会,完善旅行关联设施,强化对传统优秀饮食文化及其它生活文化和产业的宣传介绍,开发富有我国及地方特色魅力的旅游商品。(为观光旅行者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 国家为增进旅游者的便利,制定必要之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外国人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旅游者,能顺利地使用旅游关联设施及公共设施,对这些有关设施进行完善、提高使用的便利性、有效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等提供旅游相关信息。(确保观光旅行安全)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确保观光旅行安全,制定必要之政策措施,提供在国内外旅游地发生的事故、灾害情况的相关信息,防止在观光旅行中发生事故。(开拓新的旅游领域)第二十三条 国家为开拓新的旅游领域,制定必要之对策措施,普及自然体验活动、农林渔业相关体验活动为目的的观光旅行、以保持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观光旅行及其它多类型的旅游形态。(保全旅游地环境及优美景观)第二十四条 国家为保全旅游地环境及优美景观,制定必要之政策措施,使旅游者通过自然体验活动,增进对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普及和理解,增进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并对户外广告物等进行限制。(完善旅游相关统计)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使制定实施实现观光立国有关对策措施时有据可依,制定必要之对策措施,完善对观光旅行相关的消费统计、旅游者住宿情况统计及其它旅游相关统计。第四章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协作等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协作)第二十六章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制定谋划实现观光立国的相关对策措施之际,在相互协作的同时,努力完善行政组织并改善行政运营。(完善旅游团体)第二十七章 国家在实现观光立国时,制定必要之对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的活力,完善实现观光立国有关的旅游团体。
- 附则(实施时间)第一条 本法自平成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国土交通省设置法(平成十一年第一百号法律)的一 部分修正如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号中的"观光基本法(昭和三十八年第一百零七号法律)"修改为"推进观光立国基本法(平成十八年第一百一十七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