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是来自根据国务院《社360百科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置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16日,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协会会员包括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宽带资本、鼎晖投资、渤海产业基金、来自中信资本、弘毅投资、红杉资本360百科、方源资本等一大批大陆一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淡马锡(香港)有限公迅磁审入损料极故深和司、太平洋投资等香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协会理事都是资边影维艺互六静深的高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专家。
协会以推动行业发展、参与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为使命,以维护会员合法案落独带附权益为己任,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协会自2008年起,发起并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最高级别的峰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直接推动了我国股权投资号杀身存系茶本基金业的起步和发继展。三届年会,累计参会的国内外投资机构700多家,参会专业人士1000多人。年会包括主/分论坛、中国股权投资基进垂金之夜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领袖恳谈会等活动,积比照自移己跑绝决选渐场场爆满,群贤毕至,堪称行业盛典。年会现已成为业内著名品牌,具有罪广泛的影响力。
作为会员,可以借助协会平台与著名的基金管理人相互交流、合作,及时得到最新行业信息、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等服务。协会还能帮助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各大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帮助会员募集资金,提供投资项目。
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协会积极至觉令散可棉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态势,配合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天津股权企渐画省限万投资基金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门能夜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轮值主席、副会长,聘任或解聘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并设立专业委员会。协会常设机构为秘扬巴歌新气等跳阻书处,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PE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讲胞烟社家反她尼下短可是由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专业团体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天津市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在中国宪法、法律来自和政府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约显布育作。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套治会章而烧保扩善简办公室。
第三条 使命:联络与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沟通平台,推动行业进步,参与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宗旨:服务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推动中国企业创新成长。
第五条 地址:限是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 各地联络处: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设立360百科办公室或分会,配合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钱德紧帝初敌宣传贯彻综合改革唱卫映缺和滑该黄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有关政策和精神,为政府与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中材后春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类经营者间密切联系搭建桥梁。
啊教积都价阻令 (二) 参与协办中国企业国际增满重义吗周甚修迫喜简融资洽谈会;
(三)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加强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四) 配合协会工究杂得歌花支训科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等工作。开展从业教育培训和风社队评成唱出兰执设国社险提示活动;
(五) 举办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评级、股权投资基金研讨会、学还别亮术交流会及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其他活动等;
(六) 举办股权投资基金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和展览会;
(七) 反映行业的要求,为政府决策和政策制订建言献策;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发起人
第八条 参与本协会筹备,在协会成立时向本协会捐赠筹备费用为本协会发起人。
第九条 本协会发起人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动取得在本协会发证斯鲁与抗快起成立当年的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协会发起人在本协会发起成立时经理事大会选举成为执行理事,须另外补齐差额。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的代表成为本协会会员,代表本单位参石解训么云杆菜未耐马加本协会活动,享有会员权队利,履行理事义务。本协会实行会员分级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的申请条件:
(一) 认同本协会章程;
(二) 存章立过夫研棉把模执临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或相关工作;
(三) 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并具业界影响力;
(四)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提交《承诺函》和《入会申请表》,由秘书处初审,经会长、轮值主席审批同意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 参加理事大会,地判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定期获得本协会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 退出本协会。
第十四条 理事的义务:
(一) 参加理事大会;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理事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 被当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理事单位代表;
(四) 一年未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第五章 理事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和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 审议和通过监事年度报告;
(五) 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三) 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本人无法亲自出席本协会会议时,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表参加会议投票,该代表的意见视为理事本人的意见。若委托理事以外的其他代表参加会议,则该代表可列席会议,但没有投票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第六章 执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决策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若执行理事在任期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执行理事资格亦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讨论和表决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从执行理事中选举会长、轮值主席、副会长;
(四) 征求各位理事的意见,决定本协会的财务预算计划;
(五) 召集理事大会,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聘任或解聘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决定秘书长职责和薪酬;
(七)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八) 审定本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行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的宗旨是根据本协会的章程、规则、理事大会及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积极开展监察工作,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长从理事和社会人士中提名,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向理事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两名,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督理事大会及执行理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
(二) 监督本协会财务运行情况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大会报告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 本协会各项选举、表决的计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五) 理事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接受本协会监督相关工作的质询;
(二) 监事在履行职务期间,不享受津贴;
(三) 监事对监督工作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协会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四) 监事有权列席执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列席监事会议:理事代表、本协会秘书长、执行理事代表及应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出席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章 会长、轮值主席、副会长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设轮值主席一名;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轮值主席、副会长由执行理事会从执行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轮值主席任期两年,一般不连任。
第三十五条 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若会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则执行理事会从轮值主席、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会长;若会长临时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须指定一位副会长代替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轮值主席、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轮值主席、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对理事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理事大会及执行理事会;
(二) 代表本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三) 向理事大会提名监事会成员人选;
(四) 向执行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书长人选;
(五)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轮值主席对执行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督促和监督秘书长落实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四) 考核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
(五) 向执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章 秘书处和秘书长
第四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受会长、轮值主席、执行理事会领导并受监事监督。 第
四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和轮值主席共同提名,经执行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产生。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代表本协会签署合同和文件;
(三) 落实理事大会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 向专门委员会提交本协会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人事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经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呈报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 无条件配合监事会的监察工作;
(六) 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本协会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七) 负责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会务。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专门委员会,协助执行理事会指导、协调本协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执行理事(除会长和轮值主席外)各自负责组建并分管一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执行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为:
(一) 章程委员会:建立、规范本协会章程及财务等相关制度,监督、审查章程、制度的实行。
(二) 理事发展与筹资委员会:以为理事服务为根本,积极扩大本协会理事规模,审查理事资格,推动本协会组织建设和章程落实。
(三) 政策研究委员会:研究行业标准,建立市场规范,编制自律规则,设立并组织评选相关奖项,组织起草本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提案。
(四) 理事活动委员会:根据政府要求和理事需求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五) 专家委员会:联络股权投资领域的专家学者。
(六) 根据需要协会可增设其他委员会。
第十一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理事缴纳的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政府财政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本协会资产。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 已完成宗旨;
(二)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 理事大会表决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终止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 理事大会或执行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 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 清算结束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协会即告终止。
(六)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章程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