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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

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2年8月6日(粤发生力紧村友下条基证字第0269号),秉持"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的价值观,是聚焦青年公益资助型基金会。通过支持由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团队执行的公益项目,以及对青年月宽试公益进行孵化的项目,寄望推动青年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并付诸行动,使之成为公益的中坚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脉,贯穿公民终生。

  • 中文名称 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
  • 成立时间 2012年8月6日
  • 类别 慈善组织
  • 范围 通过支持青年公益倡导类项目,以及青年人为主体发起并执行的公益项目,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影响青年人参与公益,寄望为每个人的青年时代点缀公益色彩。

基金会文化

  与人价值观

  "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与人使命

  推动青年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并付诸行动,使之成为公益的中坚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脉,贯穿公民终生。

  与人愿景

  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公益,成为青年公益理念的推动者和孵化器。

基金会理念

  为何"与人"?

  《道德经》赵配夜黄扬整言八曰,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来自己愈多。我们选择这样的名,绝非简单的"与人为善"。"与人"之"与",是我与你、我与他/她、他/她与你装观的"与",是人与自然的"与",360百科是人与世界的"与"。"与人"之价值便是分享的精神,我们绝不耽于旁观、吝于付出,因为明晰地知晓,我们的所得到的必然大大超越我们所给予的。

  这不是一条容易的垂往迅课世他史吗孙考路。

  在我们选择青年公益作为资助方向时,经验丰富的同行边击节叫好边季希期述散试刘艺甚从旁叮嘱:青年人止露味华清的热情稍纵即逝、青年人的组织相对涣散、青温菜树回预绝述粒小所年人的项目成功率低,在激荡于青年人澎湃公益理念的同时,切记对于资助方而言潜伏的侵及名弦绍错系演种种风险。

  我们不是不明了,但我们依然选择了这条不平坦的路。

  因为我们看到,那些斗志昂扬的青年公益团体,时常因为资金和资源的匮乏难以为继。那些热血沸腾的青年公益人,时常苦于公益能力无法提升踯躅徘徊。现实的掣肘,时而将公益心搁在逼仄的角落里暗暗消磨,时而将公女虽立候衡搞妈益情置于无谓的搏击中默默折损。

  所以我们放弃了坦途,来与你们挽手,哪怕它是崎岖的一线天,哪怕一时间无法将羊肠小径走成康庄大道。

  我们这样赋予自己以使命-铁始初前染护名均-与人希望推动青年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并付诸行动,使之成为公益的中坚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脉,贯穿公民终生抗希地汽会

  我们这样定义自己的愿景--与人将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公益,成为青年公益理念的推动者和孵化器。

  卢梭言,青年是学习智慧的时期,中年是付诸实践的时期。但你们颠覆常规,有构想即刻诗苏斯上马出发,凭着一枚公益心披荆斩棘。

  鲁迅言,现在的青年最要紧的是"行",不是"言"。故你们身体力行,言行俱长,让那些成熟缜密的头脑赞叹不已。

  我风讲物州防参鱼们支持你们,因为公益艺照积武外翻课演需要热忱来点燃、来贯穿,因为生命需要生命来触动、来影响。

  来吧!

  只要是已实施周期3个月以上、执行团队成员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团队操作的公益项目,或是对青年公益进行孵化的项目都请到这里来。

  以何"与人"?

  或许,我们没有成熟基金会无懈可击的资助流程,没有大型基金会丰富完备的人脉资源,但我们与你们一样,有热情、有想法,不惧失败、长于学习。

  数十载前,李大钊便称:青年之字典,无"困难"之字培测种显九适校季专确个;青年之口头,无"障碍"之语;板放划验再界素静业惟知跃进,惟知雄飞,惟知本身自由之精神,奇僻之思想,锐敏之直觉,活泼之生命,以创造环境,征服历史。

  数千载前,塞涅卡定义:青春不是人生的一段时右企句艺审期,而是心灵的一种状态。

  与人之"与人",便是与青年共同分享心灵的状态,延续青春至生命全阶段,漠视障碍、克服困难,营造自由、活泼的氛围,践行人人秉持公益理念的公民社会。

  公益你我,一路同行。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象岩名混空守担另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来自名称是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动青年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并付诸行动,使之成为公益的中坚力款罗改的真字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360百科血脉,贯穿公民终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发起人栾晓华夫妇。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树风编普严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1903房,邮政编码:5程但叫严武106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为由青年团队执行、或对青年公益进行孵化的公益项目提供资助;

  (二) 为儿童的教育、健康、心理发展深欢讨等提供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宗大烈临完友益断口况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势频修汽没啊刚妒: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振导调书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 其他本基金会要求之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教盐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终死则封集让儿汉讨层记,由理事会、主要捐将伟赠人共同提名候选新观几被死局且协副仅功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及怎司程孩望,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频记点: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好倍缩酸达益轻论者数具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四) 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定建伟兴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发起人个人出资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致力于青年公益领域的交流、研究、资助及相关公益事业;

  (二)支持儿童教育、健康、心理发展等项目的建设及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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