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毫心利001年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经过数年的讨论,最近一部新的国际仲裁法在土耳其通过并生效。在岩点粒束们边争汽这部国际仲裁法颁布之前,在土耳其没有其他的法律涉及国际仲裁事宜的处理。土耳其国际仲裁法填补了这一空白.本文将简要地展现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的某些特色。[英文摘要]:[关 键 字]:土耳其国际仲裁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论文正文]: 经过数年的讨论,最近一部新的国际仲裁法在土耳其通过并生效。它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角运环光复任织重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
作者:张建文
[摘 散叫胡硫北减占要]:经过数年的讨来自论,最近一部新的国际仲裁法在土耳其通过并生效。在这新部国际仲裁法颁布之360百科前,在土耳其没有其他的法律涉及国际仲裁事宜的处理。土耳其国际仲裁法填补了这一空白.本文将简要地展现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的某些特喜结基久脸投振比南色。[英文摘要]:[关 键 字]:土耳其国际仲裁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节结仲裁示范法[论文正文]: 经过数年的讨论,最近一部新的国际仲裁法在土耳其通过并生效。它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象律头们运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基础而制定的。 在这部国际仲裁法颁布之前,在土耳其没有其他的法律涉及国际仲裁事宜的处理。土耳其国际仲裁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并提出了一系列仲裁准则,适用于如果以土耳着古将象传帮翻重化误相其为争议仲裁地的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与在土耳其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因此,土耳其国际仲裁法旨在命混临吸引商业争议在土耳其进行仲裁。 本文将简要地展现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的某些特色。
Ⅰ.适用范围
土耳其国际仲裁法适用于具有涉外成分的争议的解决,并且仲裁地在土耳其。但是,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的适用也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仲裁员的确定,即使仲裁地不在土耳其。
土耳其国际仲裁法列举了可以仲裁的具有涉外成分的争议的情困考聚临形:
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审模段间进双段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在不同国家; 2).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不在下列地点的:
a) 仲裁地;或
b) 仲裁协议约定的基本理极负居合同的实质性义务履行地或与争议最密切联系地;
3).作为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公司股东给土耳其引入外国资本或者借贷合同、抵押合同需要签字才能使合同生效;或
4)放举映跑伟吃县低吸制界.依据基本合同,资金或商品从一国流向另一国的。
最后两条规定与基本合同相关而与仲裁协定无联系。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中详细列举一定类型的争议。这种认识是没有事实根据而得出的结论,因为在第一节、第二节中详细说明的情形基本包括了第三、四节预想的情况,第三节中所阐明的规定尤其值得一提。似乎这些规定旨在依据作振料怎客受促握为特许权协议的仲裁法为进行国际仲裁提供便利,通过实施仲裁法促进国厚致展识错际金融业的发展。
Ⅱ.可仲裁性
关于触款然强房衣白久客可仲裁性,仲裁法重申传统源飞几讨茶的土耳其法律规定,即两种类型的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涉及在土耳其的不动产权利或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争议;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解决的争断议。
Ⅲ.仲裁异议
如果争议被提交法院,尽断州周企回合管基本合同中含有提交仲裁裁定的协议,依据第五条规定,建立在仲裁协议基础上的异议在审理待决案件的是非曲直之前就已经存在婷它以怕句几厚的。对于这种异议,法院可以违反程序为由不予受理。由此,争议须提交仲裁裁决。即使仲裁地在国外,第五条的规定仍可适用。
Ⅳ.临时保全措施
依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或临时扣押。而依据示范法第17条,仲裁人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局限于争议的标的物。值得指出的是,这种限制规定在仲裁法的第六条中没有被提及。由此,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人享有准予采取任何临时保全措施或临时扣押的权力,同时相对人需要(因为申请采取这些临时措施或扣押)提供担保。
由于仲裁人裁定进行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在法庭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人所享有的临时扣押的权力似乎毫无意义,因为执行与采取临时扣押措施有着天然的联系。从这一点看,如果有必要直接运用强制力来执行那些仲裁裁决实行的临时保全措施或临时扣押行为,依据仲裁法似乎无法实现。如果做出的最后裁决发生效力或仲裁庭做出不予受理争议案件,那么任何司法临时措施或临时扣押都会自动停止生效。一方当事人应当从法院准予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或临时扣押之日起30天内提出仲裁请求。
Ⅴ.仲裁协议
仲裁法的第四条是关于仲裁协议的定义。与示范法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界定一脉相承。依据第四条,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愿意将它们之间发生的所有的或某些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而不论是否为合同争议。
仲裁法第四条的第(2)款几乎是对示范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逐字翻译。该款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一份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接受该仲裁法律管辖时才能对该协议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所使用的法律不能达成一致时,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Ⅵ.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法第7条(A)款和第7条(B)款涉及仲裁员的指定,与示范法的第11条的规定非常接近。但有三处不同值得我们注意。首先,尽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但仲裁员的人数必须是奇数,相应地,涉及特定类型的贸易争议或专业市场方面的争议,习惯上由两名仲裁员裁决,则应仍遵循习惯,不依据仲裁法的规定。第二,第7条(B)款(1)项明确规定仲裁员必须是真实的自然人。第三,除双方当事人协议规定外,三人仲裁庭经指定组成。
Ⅶ.仲裁员的回避
同在示范法一样,仲裁法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独立审理或仲裁员不具备双方当事人协议中所要求的仲裁资格,所指定的仲裁员则需要回避。
仲裁法规定的经指定的仲裁员的回避程序是以示范法的第13条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就仲裁员回避程序达成一致。试图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在获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员不适格的任何证据的30天内必须递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回避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一个仲裁员或多个仲裁员的回避只能由法院做出决定,法院的裁决不受诉讼请求的限制。
Ⅷ.仲裁员的职责
仲裁员应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履行自己职责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豁免仲裁员的这种责任。 Ⅸ.仲裁程序
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大体上与示范法的规定相似,但是在某些方面,仲裁法与示范法的规定不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但这种自由受到仲裁法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将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员以其(他或她)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力(如在示范法的第19条第2款规定)将不适用。
如在示范法一样,仲裁法认可两条重要的程序准则:1)双方当事人待遇平等,和2)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有机会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申诉。
在仲裁庭面前,外国人可以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尽管在土耳其法院外国人没有被赋予代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关于仲裁地点的决定适用当事人自治原则确定。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指定仲裁员的请求经法院或双方当事人赋予指定仲裁员权力的机构被批准时,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即开始,如果按照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还需要选定仲裁员的,仲裁程序从要求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的通知送达时开始,即在申请人选定仲裁员之后。如果仲裁员的名字在仲裁协议内是被专门确定的,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即为被申请人受到仲裁解决争议的通知时的时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期限。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仲裁员应当在他们第一次听审或会见时起一年内对所审议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这个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延长,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决定延长的时间。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延长期限的请求,那么仲裁程序即宣告结束。仲裁时应当用土耳其语或被土耳其承认的国家的语言进行仲裁。
仲裁法的另一个独特的特征就是,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仲裁员需要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和答辩在被授权调查的范围内作相应的准备。 仲裁员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来解决争议的实质性问题。除另有说明外,适用任何一个被指定国家的法律是指适用该国实体法的规定,而不是对该国冲突法规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协议,仲裁庭则应当采用与争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实体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公平合理原则或友好和解原则,依照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授权来处理争议。
除协议规定外,仲裁庭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但是,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可享有对某些程序方面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如果首席仲裁员被双方当事人或共同仲裁员赋予这种权力。
最终裁决一旦作出,仲裁程序就告终结。随着仲裁程序的终结,仲裁法与示范法的规定相同,授权仲裁庭改正或者解释所作的裁决,或者发布补充条款。 Ⅴ.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追索权
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追索,只能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实现。这种申请被授予优先权并应得到迅速处理。
依据第15条(A)款(2)项规定,仲裁裁决将被撤销:
1) 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下列证据:
a)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诉讼能力或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适用的法律协议无效,或者,没有协议约定的,依据土耳其法律规定;
b) 仲裁庭的组成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或者没有协议约定的,不合乎仲裁法的规定;
c) 最终裁决没有在仲裁期限内做出;
d) 仲裁庭资格违法或不适格;
e) 草率做出处理争议的裁决,或没有在提交仲裁的期限内做出,或者裁决中含有实质性裁定超越提交仲裁裁决的范围;
f) 仲裁程序没有遵守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没有遵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能够,如果不按照协议或仲裁法的规定则影响到实质的裁决结果; g) 双方当事人没有受到平等对待,或
2) 如果法庭发现下列情况
h)依照土耳其法律,争议的标的物不能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
i)裁决与公共政策相冲突。
显而易见,当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提交到法院时,法院将会审查
是否有第二部分包括的任何一种情形,而无需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请求,在裁决被改正、解释或判决补充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作出后的三十天内,予以处理。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将自动停止执行原
仲裁裁决的执行。全部或部分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撤销仲裁裁决的权
利,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土耳其。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作出的驳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在上诉范围内,仅局限于审查申请撤销判决的理由方面,这表明如果当事人放弃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就不能再上诉。
对申请撤销裁决的诉讼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最终裁定,法院将会发 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令状。如果申请撤消裁决的时效期间已过或如果双方当事人放弃他们申请撤消裁决的权利,则法院也同样会发出令状。对于上述案件,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Ⅺ.仲裁费用
与在示范法的规定不同,仲裁法详细规定了仲裁费用的问题,第16条(A)款主要规定仲裁员的酬金有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共同决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据司法部既定的收费目录标收取费用。同时,仲裁裁决结果将会影响当事人仲裁费用的负担。另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败诉方将承当仲裁费用。 Ⅻ.总结
仲裁法是土耳其仲裁法的巨大进步,毫无疑问,这一进步将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一致欢迎和青睐!
The Turkis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of 2001 Abstrac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bate, Turkey has recently adoptedthe new Turkis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the "TiAl"). 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TIAL, there was no law in Turkey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TIAL fills that gap. This article briefly outlines certain features of the TIAL. Key words: the Turkis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出处】
本文经译者授权在我的个人主页上公开,敬请尊重译者的权利!
【写作年份】2003